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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诉余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与被告余某某、陈某某存在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石某诉称其与余某某、陈某某签订《售房协议书》,购买案涉房屋,已支付房款xxx元,但对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故请求判令余某某、陈某某及第三人将房屋产权手续办理至其名下。被告余某某、陈某某辩称双方实际是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为确保借款安全签订的相关手续。第三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已向陈某某开具售房发票,房屋未过户非其原因,不承担责任。法院查明20xx年3月27日,石某与余某某、陈某某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xxx元,石某当日转账xxx元至陈某某账户,但房屋未交付及过户,案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售房协议书》系石某父亲石某某指使石某伪造,xxx元收条不真实,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石某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法院经审理,原审及二审支持石某诉讼请求,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审及二审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案涉《售房协议书》系伪造,石某与余某某、陈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而是民间借贷关系。石某基于虚假合同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再审纠正原审错误,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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