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房屋买卖中的重大信息隐瞒,只需要依法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卞某贝与被告李某林通过某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卞某贝诉称其与李某林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xxx元购买101室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后得知该房屋承重墙被拆除,李某林刻意隐瞒该重要事实构成欺诈,且恢复承重墙会改变房屋布局,故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李某林返还房款xxx元、支付违约金xxx元及赔偿律师费xxx元。被告李某林辩称其不知道房屋承重墙被拆除,已将城管上门查看情况告知中介和卞某贝,且双方补充协议约定若因违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和平解约互不追责,房屋已完成过户,故不同意原告诉请。法院查明:2023年3月14日,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书,约定总房价xxx元(含装修补偿款xxx元),于3月25日前过户。卞某贝付清房款,3月22日完成过户。4月3日,城管向卞某贝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检测报告,载明101室房屋承重构件被拆除,存在安全隐患,需恢复原状。李某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卞某贝承重墙被拆除事宜。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林返还卞某贝房款xxx元;卞某贝返还涉案房屋;李某林赔偿卞某贝律师费xxx元;驳回卞某贝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房屋承重墙被拆除属于影响房屋安全及使用的重大信息,出卖人李某林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李某林未将该重要信息告知买受人卞某贝,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该信息对卞某贝是否购买房屋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卞某贝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卞某贝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李某林应返还购房款,卞某贝应返还房屋,同时李某林需赔偿卞某贝因诉讼产生的合理律师费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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