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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逾期收房,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与被告公司1、公司2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公司2系公司1的唯一股东。原告主张判令公司1支付自20xx5月1日至2024年9月12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xxx元;判令公司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公司1辩称违约金应计算至《入伙通知书》载明的20xx9月6日,原告逾期收房构成违约,应抵消部分违约金,且疫情应减免责任,公司2与公司1财产独立,不应担责;公司2未作答辩。法院查明20xx11月,原告与公司1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xxx元,公司1应于20xx11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需支付违约金;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公司1因疫情多次通知延期交房,20xx9月通知原告于9月6日至12日收房,原告因自身原因延迟至9月15日收房;公司1系公司2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判决公司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xxx元;公司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两被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原告与公司1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公司1未按约定期限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宽展期60日,结合疫情对工期的影响,法院认定公司1自20xx5月1日起承担逾期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公司1通知的收房截止日为20xx9月12日,原告虽实际于9月15日收房,但系自身原因导致,故违约金计算至通知截止日合法合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应予支持。公司1主张原告逾期收房应抵消违约金,法院认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影响本案中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支付。公司2作为公司1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1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对公司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