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无法履行房屋买卖意向协议,买方能否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剩余意向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存在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关系,被告声称拥有xxx室的抵账房。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于20xx年2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协议书》;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剩余意向金xxx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状。法院查明20xx年2月16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约定被告将xxx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意向金xxx元,被告出具收据。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需在15天内带原告到售楼处交纳首付款或全款,若被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则全数退还意向金,不做双倍赔偿。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为原告办理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交纳款项等手续,原告要求返还意向金,被告仅于20xx年5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返还xxx元,尚欠xxx元未返还。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于20xx年2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孙某购房意向金7000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在15日内带原告到售楼处办理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等相关手续,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隐含的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若被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则全数退还意向金,现被告仅返还xxx元,剩余xxx元应予返还,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剩余意向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协议中未约定违约条款,原告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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