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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因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法院是否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霞与被告华某甲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华某甲系基于其子华某乙的授权处置案涉房屋。原告主张判令解除双方于20xx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xxx元;判令被告支付外墙防水维修款xxx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被告无法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已支付外墙防水维修费。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华某甲基于授权享有房屋处置权,已按约交付房屋,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且原告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为xxx元,若返还应扣除房屋占用费;外墙防水维修费属全体业主分担范围,与被告无关;房产证复印件真伪不影响处置权合法性。法院查明20xx4月1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以xxx元购买案涉房屋,原告已按约支付全部款项,被告出具收条;被告签订合同时提供了《关于退休职工付某芬住房情况的说明》、付某芬干部履历表、房产证复印件;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付某芬将房屋出售给孙子华某乙,华某乙授权华某甲处置该房屋;华某甲于20xx7月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签订合同时精神状态正常,售房行为事后获华某乙认可原告购房后用于出租,20xx年因租户孩子上学需房产证查询得知房屋无产权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华某甲基于华某乙的授权享有房屋处置权,其签订合同时精神状态正常,且售房行为事后得到华某乙认可,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收到《关于退休职工付某芬住房情况的说明》,应当知晓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自身存在缔约过失;且其以“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故法院对其解除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的诉求未获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支付外墙防水维修款的诉求缺乏基础,法院亦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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