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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履行协助选铺义务,购房者能否要求返还委托定存金及利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周口市某有限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系“不夜城”商铺的开发商。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委托定存金xxx元,并支付自20xx8月3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口市某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出答辩。法院查明20xx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员工郝某作为原告的合法代理人,全权办理定存xxx元的相关手续,该款项用于锁定被告开发的“不夜城”商铺的优先选择权并协助选定商铺位置。原告于当日按约向被告转款xxx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商铺信息并协助选铺,但被告始终未履行该义务。法院判决被告周口市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朱某委托定存金xxx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xxx元委托定存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完成协助原告优先选择商铺的委托事项,构成根本违约。由于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委托定存金。同时,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未能按时返还资金,应当承担逾期返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