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8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某商务中心房产一套。2021年1月11日,某置业公司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物业委托合同》,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原告提供服务后,某广告公司从未支付物业费,截至2024年5月1日,欠费7118.24元及利息448.17元。经查,某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1月16日注销,投资人系被告黄某。原告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原告与某置业公司所签合同对原、被告有约束力。某广告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享受了服务,应支付物业费。因该公司已注销,案涉物业费属其财产在保管、使用中产生的费用,黄某作为投资人,应对债务承担支付义务。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支付原告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8369.3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众所周知,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并非针对个别业主进行。法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案涉房屋虽然暂时处于空置状态,但其客观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安保巡查等物业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