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虚假卖房逃债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杨某因与覃某存在不当得利纠纷,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覃某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平果法院于同年4月4日受理此案。2023年5月20日,即在案件受理后一个多月后,覃某与同村的周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覃某以31万元价格将其名下的商品房转让给周某,并特别注明交易方式为:现金支付。5天后,覃某便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了周某名下。
2023年9月27日,平果法院对杨某诉覃某不当得利纠纷作出判决:覃某向杨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78762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向平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多番查询,发现覃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杨某认为,覃某和周某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案涉房屋,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将覃某、周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覃某与周某于2023年5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周某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到覃某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时间上看,法院受理杨某与覃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时间是2023年4月6日,而覃某与周某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合同签订在杨某起诉之后,覃某客观上存在故意逃避债务而转让房屋的动机和条件。从证据上看,覃某和周某应当证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但双方均未能证明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因此,覃某和周某不具有买卖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并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目的是让覃某逃避尚欠杨某的债务,导致杨某的债权无法全部实现,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