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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履行协助选铺义务,购房者能否要求返还委托定存金及利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为委托方,被告周口市某有限公司为受托方。20xx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员工郝某作为原告代理人办理定存xxx元的相关手续,该款项用于锁定被告开发的“不夜城”商铺优先选择权并协助选定商铺位置。原告于当日按约向被告支付xxx元,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提供商铺信息及协助选铺,原告多次要求退款未果。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委托定存金xxx元,并支付自20xx8月3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口市某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委托定存金xxx元,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优先选择商铺的义务。法院判决被告周口市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朱某委托定存金xxx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履行支付委托定存金的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协助原告锁定商铺优先选择权及选定商铺位置,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履行委托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委托定存金及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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