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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事犯罪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詹某某为《转让协议》中的受让方,被上诉人罗某乙甲、阿某某为转让方,罗某乙为罗某乙甲、阿某某的亲属。20xx12月23日,罗某乙甲、阿某某与詹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云南省XX号房屋、车位及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詹某某,总价款xxx元,甲方需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日,廖某向罗某乙甲转账xxx元;20xx2月14日,詹某某之母汪某某向廖某转账xxx元。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另查明,詹某某之父詹某因受贿罪等被判刑,生效刑事裁定书认定其于20xx12月以低于市场价xxx元的价格收受廖某贿送的案涉房产。原告主张一审遗漏关键事实,《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生效刑事判决未否定协议效力,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确认协议有效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上诉与事实不符,罗某乙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责任。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确认《转让协议》的签订、付款情况及案涉房屋涉及詹某受贿犯罪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詹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本案中,案涉《转让协议》虽形式上符合合同成立要件,但生效刑事裁定书已认定该协议涉及的房屋系詹某某之父詹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贿赂,即协议的订立存在非法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且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