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实测面积小于暂测面积,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面积补差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张某为购房者,被告某某公司为商品房出卖人。20xx年2月11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暂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xxx元,总房价xxx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以实测面积为准,按单价多退少补,被告需于20xx年6月30日前取得大产证。原告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20xx年6月26日办理房屋交接,实测面积为xxx平方米,较暂测面积少xxx平方米,对应补差款xxx元。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面积补差款xxx元;支付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金;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对面积补差款无异议,但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认为逾期交房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应免除责任;主张合同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且原告计算违约金起止时间有误。法院查明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实测面积xxx平方米,较暂测面积少xxx平方米,对应补差款xxx元;原告在审理中撤回关于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张某房屋面积补差款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其余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明确约定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按单价多退少补,现房屋实测面积小于暂测面积,被告应依约返还相应的面积补差款。被告对面积补差款无异议,仅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支付,该理由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法院支持原告关于面积补差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自愿撤回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金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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