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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付清全款后,能否要求开发商及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房屋解押及过户手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餐饮公司与置业公司系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股份公司原为案涉房屋抵押权人,后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某某银行。2021年8月,餐饮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案涉房屋,支付全款xxx元并入住,但未办理过户。案涉房屋此前已由置业公司抵押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2020年出具《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声明》。2022年3月,股份公司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某某银行。2022年6月,某某银行起诉债务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对已出售房屋无优先受偿权,仅能就房款优先受偿。原告餐饮公司诉请股份公司、某某银行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置业公司在解押后协助办理过户。被告置业公司未答辩。第三人股份公司主张债权及抵押权已转让给某某银行,其不持有抵押权证,无法协助解押;某某银行同意服从法院判决。法院查明餐饮公司已付清房款,案涉房屋已解除查封;股份公司为登记抵押权人,某某银行为实际抵押权人;生效判决认定某某银行对已售房屋无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判决股份公司、某某银行10日内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置业公司在解押后1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餐饮公司已付清全款,履行了主要义务,有权要求置业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案涉房屋虽曾设立抵押,但股份公司已同意抵押房屋销售,且生效判决认定某某银行对已售房屋无优先受偿权,仅能就房款优先受偿,故抵押权存续的基础已不存在。股份公司为登记抵押权人,某某银行为受让后的实际抵押权人,二者均负有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义务。在抵押权注销后,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协助餐饮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