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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约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后果 ——王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购房人未交纳完毕全部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不交付商品房等内容。后王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某房地产公司因此拒绝交房,王某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购房人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有权不交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王某作为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收房手续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某房地产公司有权不予交房而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和房屋买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利和公共利益。本案中格式条款所作约定具有正当性。买受人未依约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