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买卖形式担保借款,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返还“购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陶某某为原告,杜某某、张某某为被告。双方因《房屋买卖协议书》引发纠纷,涉及借贷关系与房屋买卖关系的认定。2018年6月8日,杜某某、张某某向陶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5万元,实际转账32.9万元,扣息2.1万元,借期两个月;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杜某某将其名下房屋以35万元出售给陶某某,付款方式为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协议自房款付清之日起生效。陶某某主张该35万元借款已转化为购房款,杜某某、张某某则辩称双方仅为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协议未实际履行。2019年1月,杜某某、张某某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法院生效判决已将房屋过户至案外人名下。陶某某以“一房二卖”为由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杜某某、张某某辩称未收到购房款,借款已部分偿还,同意解除协议但不同意返还房款及支付违约金。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未交付房屋,陶某某未实际支付购房款,35万元实为借款;双方存在多笔借贷关系,张某某曾向陶某某转账39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实为借贷关系的担保,陶某某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房屋亦未交付,协议未生效。因房屋已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法院予以支持。但陶某某主张的“购房款”本质为借款,不属于房屋买卖关系中的房款,且双方借贷纠纷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故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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