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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开发商应否退还面积差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为购房者,酒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双方就商品房面积差异产生的差价退还问题存在纠纷。2021年1月25日,李某某与酒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购买酒某公司开发的3042室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25.5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760584元(单价约6057.53元/平方米)。李某某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经酒泉市房地产测量部门测量,案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22.56平方米,较合同约定面积减少3平方米。双方就此签订《面积补差协议书》,约定酒某公司应向李某某退还面积差价18173元(3平方米×6057.53元/平方米),并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款项。但到期后,酒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李某某诉请判令酒某公司退还房屋面积差价181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酒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面积补差协议书》合法有效,酒某公司应按约定退还面积差价。经核算,差价金额为18173元,故判决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某与酒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面积补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实测面积较合同约定面积减少3平方米,酒某公司未按《面积补差协议书》约定退还差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退还差价的责任。法院判决酒某公司退还李某某18173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