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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且长期未完工,购房者能否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返还首付款及利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温某与某公司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温某为购房者,该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2021711日,温某与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温某认购某小区X号楼XXX号房屋,预测面积109.73平方米,优惠后总价xxx元,首付30%。温某于当日支付首付款xxx元,被告出具收据。但被告施工迟缓,截至诉讼时房屋仍未达到交房标准,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温某认为被告未达到预约售房标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双方202171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首付款xxx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法院查明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温某支付首付款xxx元;截至诉讼时,小区尚未完工,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温某与某公司202171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于2025419日解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温某首付款xxx元并支付利息;驳回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温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合法有效。但因被告长期未完成房屋建设,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付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