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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未动工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应否返还剩余选房诚意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蒙自市某某公司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杨某某为购房者,该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2021年3月10日,杨某某与蒙自市某某公司签订《南湖丽园认筹优惠协议书》,约定杨某某支付认筹选房诚意金xxx元,该款项在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抵作购房价款。后因所认购房屋未动工,且案涉楼盘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自2023年7月停工,2024年8月19日被法院查封,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杨某某要求退还诚意金,被告仅于2022年7月5日退还xxx元,剩余xxx元未退还,杨某某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判令被告返还选房诚意金xxx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xx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蒙自市某某公司未作答辩。法院查明双方签订认筹协议,杨某某支付诚意金xxx元;案涉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已停工且被查封,协议无法履行;被告已退还xxx元,剩余xxx元未退还。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蒙自市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某选房诚意金xxx元,并支付利息;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杨某某与蒙自市某某公司签订的《南湖丽园认筹优惠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因被告开发的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已停工且被查封,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退还剩余诚意金。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系被告逾期退款造成的合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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