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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刘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刘某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某房地产公司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刘某某使用;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整改、修复,造成损失的,据实予以赔偿等等。后某房地产公司通知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接房,刘某某未按指定时间接收房屋。直至2020年3月15日,刘某某查验房屋,先后提出主卧墙体发霉、厨房无地漏、墙面空鼓、窗户上口处漏水等问题,某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整改和针对性处置。2023年3月29日,刘某某实际接收房屋,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维修期间租房产生的房租、物业费等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房屋买卖交易里,房屋质量向来是买受人高度关注的核心要点。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方,有义务严格依照相关标准与规范开展房屋建设工作,确保向买受人交付质量达标的房屋。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整改、维修等责任。若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仅存在一些轻微质量问题,且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整改义务,但不应以此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至于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而未入住所产生的租房等费用,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包括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对居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等。对于买受人而言,在接收房屋时务必仔细检查房屋质量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解决方案,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