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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侵害智力残疾的被监护人财产权,看法院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三级智力残疾人李某滨的房屋被监护人弟弟李某峰以xx万元出售,房款转入李某峰账户后被其挪用支付个人医疗费用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转移。李某峰病逝后,其女李某返还部分房款,剩余xx万余元未归还。2020年1月,李某滨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但因无法提供售房款具体去向等证据未被受理。后李某滨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并协调法律援助,支持其再次起诉。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峰行为构成侵权,杨某敏与李某峰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判决杨某敏以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的1/2为限赔偿李某滨xx元,李某滨最终获赔全部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李某滨作为智力残疾人,因监护人李某峰擅自出售其房产并挪用房款,财产权益受侵害,且因诉讼能力不足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协助收集售房协议、房款流向等证据,协调法律援助,保障其平等行使诉权。李某峰作为监护人,未经李某滨同意出售房产并挪用房款,违反监护义务,构成侵权。杨某敏与李某峰协议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属共同侵权,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第一、二款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