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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家价更低的中介签合同,构成“跳单”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中原公司以被告陶先生恶意“跳单”为由提起诉讼,称其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过中介与卖方签约,违反《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禁止跳单的约定,请求判令陶先生支付违约金xx万元。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由原产权人委托多家中介挂牌,其未利用中原公司的独家信息,不存在违约。法院查明,2008年原产权人李某某通过多家中介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带陶先生看房并报价xx万元,另一中介公司报价xx万元并促成交易,陶先生最终以xx万元成交并支付该中介佣金x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陶先生支付违约金x万元,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中原公司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中原公司与陶先生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中介合同,其中禁止跳单的条款旨在防止委托人利用中介服务后逃避支付佣金,该条款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核心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开挂牌房源,陶先生获取房源信息的途径并非唯一依赖中原公司,且其最终通过报价更低、服务更优的中介公司成交,未实际利用中原公司的媒介服务,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