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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贝与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卞某贝通过中介与李某林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xx万元购买李某林名下房屋,其中合同约定房价xx万元、装修补偿款xx万元。卞某贝付清全部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后,于4月收到城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得知房屋承重墙被拆除且存在安全隐患,而该情况在交易时未被李某林披露。李某林辩称不知晓承重墙拆除事宜,且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违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可和平解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卞某贝相关情况。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林隐瞒房屋承重墙被拆除的重要信息,导致卞某贝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李某林返还房款xx万元并赔偿律师费xx万元,卞某贝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林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未披露承重墙被拆除的事实,该行为直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导致卞某贝购买符合安全标准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此外,房屋承重墙拆除属于影响房屋安全性及交易价值的重大信息,李某林作为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其隐瞒该信息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恢复承重墙将导致房屋布局变更,进一步证实卞某贝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