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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6月27日,原告李某、刘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三间三层房屋及附属土地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该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未办理土地及建房手续,且合同双方均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女儿支付了购房款48万元。随后,2018年11月26日,李某又将该房屋以4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赵某,后者支付购房款并接收房屋,之后将房屋转卖给杨某。然而,杨某在接收房屋后发现外墙被喷涂油漆并报警。

2020年3月10日,杨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判决杨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购房款与房屋。同年6月16日,赵某起诉李某,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判决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李某、刘某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购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合法手续,且原、被告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部分应折价补偿,若有过错,则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应判定被告返还原告48万元购房款,原告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