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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革和王某是父子关系,王某革为一级残疾,王某革与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革以5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市价400万元的唯一房屋出卖给王某,但房屋权属情况及使用情况、成交方式、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缺失。王某革主张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实为赠与,自己相信王某会赡养自己,因此将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王某,合同价款为王某提出给王某革的生活费,而王某却未尽到赡养义务;王某主张双方之间为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约定王某革所说的条件。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案件双方为父子关系,合同约定的价款远低于合理市场价,且房屋买卖合同中多处重要条款均为空白,该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虽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赠与所附义务,但王某革年迈残疾,在本市没有其他房屋,王某为其唯一子女,因此王某革与王某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所附条件为由王某需负责照顾王某革的生活起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