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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对方未能按时支付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五与赵六于20236月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五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六。合同中明确约定,赵六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房款,王五在收到房款后协助赵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赵六仅支付了200万元,剩余100万元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时支付。王五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六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查实,赵六确实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法院认为,赵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赵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五剩余房款100万元;赵六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王五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评析: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赵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赵六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违约金的计算: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日万分之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出现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的条件:

虽然赵六存在违约行为,但王五在诉讼中并未要求解除合同,而是要求赵六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赵六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且王五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法院未判决解除合同。

总结:

本案通过对赵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严格规定。同时,也提醒了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在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