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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员冒充买家进行买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件概述

 

张三与李四于2023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支付。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提供的身份信息存在疑点,经核实后发现李四并非真实买家,而是一名中介人员冒充买家进行交易。张三随即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收到的首付款。李四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查实,李四确实并非真实买家,而是中介人员冒充买家进行交易。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公平、诚信原则。

法院判决如下:

解除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四返还张三已支付的首付款100万元;李四赔偿张三因此次交易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评析:

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李四冒充买家与张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本案中,李四因欺诈行为取得的100万元首付款应当返还给张三。同时,由于李四的过错导致张三产生了相关损失,李四应当予以赔偿。

诚信原则与公平交易: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公平交易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李四作为中介人员冒充买家进行交易,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度。

总结:

本案通过对李四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诚信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维护。同时,也警示了广大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应当谨慎核实对方身份和信息,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