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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河南省安阳县,侯某堂因为一起发生在1997年的房屋买卖纠纷,一直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认为,安阳中院当时出具的一份审结报告,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让他和他的家庭陷入了长期的诉讼困扰和经济损失。多年后,侯某堂决定采取行动,他向安阳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388万元,并且希望法院能公开赔礼道歉。然而,他的赔偿之路并不顺利。安阳中院和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都认为他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此拒绝了他的申请。不甘心的侯某堂继续上诉,他把希望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上。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后,也认为侯某堂的申诉没有依据,驳回了他的申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赔偿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侯某堂的赔偿请求基于安阳中院1997年的审结报告,但审结报告本身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范畴,因此其赔偿请求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障碍。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侯某堂需要证明安阳中院的审结报告违法,并且直接导致了他的损害结果。从案件情况来看,侯某堂未能充分证明这些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程序:
侯某堂首先向安阳中院提出赔偿申请,被驳回后向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再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这一过程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体现了法律对赔偿请求人的程序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后,认为侯某堂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且不符合重新审理的条件。这一决定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严格审查,体现了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侯某堂的赔偿请求未能得到支持,主要是因为他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体现了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严格执行,同时也表明了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法院将严格审查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