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收据被伪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案件起因于陈甲某将1700万元购房款转入甲公司账户,主张与甲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然而,甲公司印章的购房款收据被另案刑事被告人张乙某伪造,张乙某涉嫌诈骗陈甲某的父亲陈乙某1700万元。一、二审法院认为,陈甲某的民事案件与张乙某、吴某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应当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因此驳回了陈甲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牵连,但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应当分别审理。刑事案件的退赔程序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权利。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陈甲某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这意味着陈甲某的民事诉讼将得到进一步的审理,而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来确定。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再审申请人对一二审裁定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核心在于判断陈甲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该关系是否受到刑事诈骗案件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甲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出,虽然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牵连,但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这体现了刑民案件分离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应当然影响民事案件的独立审理。
最高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以刑事案件退赔程序可能解决陈甲某的损失为由,驳回其起诉,限制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条件,陈甲某作为合同一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法院的裁定依据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法院对错误裁定的纠正权。最高法院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意味着法院将重点审查陈甲某与甲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陈甲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的评析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纠正了一二审法院在程序上的错误,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指明了后续审理的方向,即应当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实体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