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了房产,当事人起诉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法院查封了一处房产,涉及刘某乾和孙某智的共有权益,但查封行为引发争议。因为刘某乾欠债,这房子成了还债的“目标”。可孙某智跳出来说:“等等,这房子我也有50%的产权,不能随便查封!”原来早在2016年,孙某智就去找法院提异议,说这房子是他和刘某乾一起买的。可法院查了查,说他拿不出足够的证据,驳回了他的要求,还告诉他:“不服的话,可以去起诉。”但孙某智没去起诉,因此错过了当时的起诉时间。
后来孙某智又发现一个问题:当初法院查封房子用的关键证据,居然是假的!他说粮油公司那份证明是伪造的,于是又跑到法院申诉,要求重新审查这事儿。但这次,法院态度很明确:“你当年提过异议,而且已经驳回了。现在再说同样的事,这叫重复异议,法律不允许。”法院认为孙某智此前的异议已被驳回,且在之前被驳回后也未再起诉,而多年后他又针对同一房产提出异议,属于重复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法院裁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主要涉及【执行异议】、【法律程序适用】以及【证据效力】。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案情: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可以提出异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
此案中孙某智以案涉房产有其50%产权为由,提出的异议属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然而,法院认为他曾在2016年提出过类似的异议,且已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认定他的异议构成重复异议。
孙某智没有在2016年异议被驳回后按裁定指引提起进一步的诉讼程序,导致该裁定生效。按照法律规定,他已经丧失通过重复异议救济权利的机会。
第二、孙某智多年后主张,法院依据的粮油公司证明(表明房产归刘某乾所有)是伪造的,并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然而:伪造证据的发现应通过监督程序(如再审、检察建议等)提出,并提供确凿证据,而非单纯通过重复异议方式。孙某智在执行异议阶段提出伪造证据的理由,并不能改变重复异议的法律认定。此类问题应在专门的监督程序中解决,而非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再提。
第三、2016年法院告知孙某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一步救济,但他未采取行动,导致程序失效。此外,他未在后续过程中利用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寻求监督意见。
由于孙某智未及时采取合适的救济措施,最终形成既判力(即法律效力确定),导致现阶段的申诉失去法律依据。
本案反映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救济措施的选择及法律程序适用的重要性:
1. 孙某智未及时利用诉讼或再审程序,丧失部分救济机会;
2. 其重复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申诉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无明显不当;
3. 关于伪造证据的主张,孙某智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提出,而非简单依赖执行异议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