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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份额转让纠纷:优先购买权与产权变更之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北京市顺义区××镇××号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赵某 1、赵某 2、钱某某按份共有该房屋,赵某 占 50%份额,赵某 占 10%,钱某某占 40%。赵某 欲转让其份额,于 2025 年 月 10 日向赵某 2、钱某某发函告知原告出价及付款方式,二人未在合理期限回复。2025 年 月 15 日,赵某 与李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通知各被告协助过户,赵某 2、钱某某拒绝。被告赵某 同意配合原告过户,称赵某 2、钱某某要求支付额外费用致未能办理。赵某 称若房屋以 200 万元成交无意见,但赵某 售房会侵占其份额,因赵某 使用房屋的有证面积含其部分。被告钱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 年 月 15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 2023 年 月 10 日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赵某 以该房屋抵偿债务,房屋使用有相关划分。该房屋登记在三被告名下。赵某 发函通知优先购买权及后续的房屋出售与要求配合过户情况,李某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表示将遵守执行和解协议中房屋使用约定。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不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且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在此案里,赵某 1 依法将转让条件通知赵某 与钱某某,而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使得李某某与赵某 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李某某支付全部房款后依法享有房屋 50%所有权。对于赵某 称售房行为侵占其份额的辩解,从法律层面看,赵某 仅转让自身份额并非整体处置房屋,且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各方独立使用房屋部分,李某某也承诺维持现状,无证据表明赵某 的转让行为对赵某 的权益造成侵害,法院不予采纳其辩解合理合法。法院支持李某某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诉求,符合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与共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在判定案件受理费分担上也依据案件引发原因进行了合理分配,整个判决过程体现了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房屋按份共有转让及相关权益纠纷的准确判定,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在不动产份额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