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件简析】
王某购买了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铺,合同规定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房产证,但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王某因此起诉要求办理产权证书并赔偿损失。王某主张公司未及时办证,需赔偿逾期损失。但公司辩称商铺已交付,且因面积差价未支付等原因,不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因此产生纠纷,最后法院一审认定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需协助王某办理过户,并赔偿逾期损失11万余元,同时支持公司要求王某补缴面积差价款约4万元。二审结果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确认其违约并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司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支付逾期损失,王某需支付面积差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房产开发商是否应为逾期办理产权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否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除了交付房屋外,还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义务。开发商虽已交付商铺,但由于其违规改变负一层用途导致无法通过规划验收,并未完成产权登记义务。这种行为属于明显违约,且违反了诚信原则。除此之外,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按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损失。
本案中,双方的法律关系可以归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属于违约,需赔偿逾期损失;买受人支付差价是其依合同履行的基本义务。法院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较为清晰,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