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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风云:合同有效性的法律天平称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华起诉被告孙某平与第三人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钱某华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其与被告于 2016 年 月 18 日签订的转让瑞景园 5 - 1802 号房屋《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法有效;二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6 年 月 18 日,经第三人居间,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被告将其朝阳区××乡××号 100 平方米还迁楼房以 4200000 元出售给原告,约定房本下来后被告通知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房价涨跌与被告无关,原告支付 25000元居间服务费。当日,原告银行转账 4200000元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在取款业务回单签名备注“房款收条全款全付清”并交付房屋,原告居住至今。2020 年 月 10 日可办理产权证时,原告因找不到被告致产权证未办理,遂起诉维护权益。孙某平未应诉答辩。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称原告所述属实并认可其诉求。经审查确认,三方于 2016 年 月 18 日签订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付款时间、房屋交付及过户事宜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付款,被告交房,涉案房屋系朝阳区东坝乡还迁房,被告因金盏村平房拆迁取得。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从合同内容来看,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双方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虽然涉案房屋为还迁房且签订合同时无产权证,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此类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被认定为有效。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此判定严格遵循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界定了各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房屋产权交易的稳定性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