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与过户责任之司法审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起诉被告钱某、孙某海、孙某芬、孙某琴、孙某江及第三人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结。赵某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其与孙某海、钱某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二是判令五被告协助将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门 201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三是承担诉讼费。2019 年 3 月 15 日,双方签订购房协议,被告将该套面积 135.5 ㎡房屋以 750,000 元出售给赵某,约定待能办房证时被告无条件协助过户。协议签订当日,赵某银行转账 750,000 元,被告出具收条并交付房屋,此后赵某一直占有使用。现房屋登记在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且已具备过户条件。钱某、孙某海、孙某芬、孙某琴、孙某江认可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且同意配合过户。某某房地产公司称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为孙某松,公司仅能在孙某松申请并办理手续后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但孙某松未申请,现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与赵某无合同关系。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孙某松已去世,其父母也已去世。孙某松之妻李某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去世,其父母也已去世,孙某松与李某华育有孙某海、孙某芬、孙某琴、孙某江四个子女。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各方在房屋过户事宜中的责任与义务。涉案房屋被拆迁人是孙某松,其去世后,钱某、孙某海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将房屋出售给赵某,孙某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芬、孙某琴、孙某江均认可并同意配合过户。在此情形下,钱某、孙某海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如今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孙某海、孙某芬、孙某琴、孙某江作为孙某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基于继承关系在房屋过户事项中承担相应义务,钱某作为卖方同样负有协助义务,均应配合赵某办理过户手续。而某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登记条件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属于其法定义务范畴。所以,赵某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此判定严格遵循房屋买卖及相关继承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合同订立、当事人意愿、房屋性质与登记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界定了各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房屋产权交易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