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郊房屋交易争议:密云案例中买卖协议合法性的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起诉钱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与钱某于 2009 年 3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是确认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归赵某使用。赵某与钱某均是北京市密云区××镇××村村民。2009 年 3 月 15 日,赵某购买钱某位于该村××号院内北房五间,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现因该房屋买卖一事产生争议,赵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钱某认可赵某所述,对房屋买卖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赵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户口本、房屋买卖协议、收据、收条、村委会出具的卖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自身户口情况为该村农业户口、房屋现状以及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钱某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法院对赵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赵某是该村农业户口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院落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钱某,院内建有北房五间。2009 年 3 月 20 日,钱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赵某全额支付购房款后,钱某交付了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及房屋归属是否合法合理。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本案中,钱某作为房屋权利人有权处置自身财产。在签订涉案合同时,赵某系该村农业户口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且涉案宅基地仍归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买卖行为未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应属合法有效,赵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此判定严格遵循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量了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的订立与履行情况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保障了当事人在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