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背后的真假意图:赠与还是交易?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一是撤销2024年6月10日与孙某1签订的《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买卖合同》;二是让孙某1将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50%份额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费用由孙某1承担;三是诉讼费等由孙某1承担。赵某与孙某2是夫妻,有孙某1、孙某3两个儿子,在北京市西城区有一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5月15日孙某2去世,赵某88岁高龄,思维和辨别能力有所下降。2024年6月10日,孙某1将赵某哄骗至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赵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当天房屋过户至孙某1一人名下。赵某称因判断力不足,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卖给孙某1,且孙某1未付购房款,显失公平,合同可撤销,故起诉维权。孙某1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案涉房屋是公房拆迁安置所得,当时安置两套,一套给孙某3,父母承诺此房给自己。签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因税低才用买卖形式办过户,过户时不动产中心工作人员询问过赵某。这是分家析产协商结果,不违背意愿也未损害权益,赵某还曾公证遗嘱将房屋给自己,此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履行的是分家析产约定,所以不同意原告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质证,法院确认无异议证据。赵某与孙某2夫妻二人有孙某1、孙某3二子。赵某原承租西城区某房,在改造区。2005年7月8日,孙某1代赵某签《某改造区就地安置合同》,安置人口4人,安置房屋面积72.35平方米,购房金额130560.25元。同日孙某3也签安置合同,安置自己,房屋面积85.48平方米。2005年8月12日,孙某1妻子李某从账户支取122340.25元,与其他拆迁补偿款作购房款交拆迁单位。2007年4月6日,李某代赵某办房屋交接书,案涉房屋面积68.20平方米,李某交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2018年5月15日孙某2死亡,2019年8月10日公证书表明赵某、孙某3放弃继承权,孙某2份额由孙某1继承,2019年8月15日房屋登记在赵某、孙某1名下,各占50%。2020年3月18日赵某公证遗嘱,死后房屋份额给孙某1。2024年6月10日双方签房屋买卖合同,价格100万,合同其余条款空白,当天办理过户,孙某1未付购房款。孙某1提交产权声明,赵某表示无法确认签字且与公证书矛盾。孙某1还提交谈话录音,赵某称是诱导表达。孙某3签承诺书,认可案涉房屋购房款是孙某1夫妇出资。双方认可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重点在于对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其法律效力的剖析。从表象来看,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不过这合同存在诸多问题。除房屋相关信息和价款外,其他条款都是空白,约定签合同当日付100万购房款,然而被告并未支付,原告也未曾索要,随后便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些情形足以说明,双方并非真正要进行交易,这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再综合一系列其他情况,例如拆迁时的房屋安置状况、孙某3的承诺、继承以及遗嘱方面的相关内容,还有原告在录音中的说法,能够认定双方是借买卖合同之名,行赠与之实。换句话说,买卖合同属于虚假表意,其背后隐藏的赠与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才是真实的,所以买卖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有效。针对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变更登记份额的诉求,需要这样分析。尽管原告年事已高,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原告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想法,所以所谓缺乏判断力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虽然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远低于市场价,但已有证据表明这并非真实的买卖行为,原告未曾索要过款项,实际是无偿赠与。并且房屋已经完成过户,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符合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证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以及变更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这既契合法律对于虚假表意和赠与行为的相关规定,也维护了交易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