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针对孙某提出了一系列诉讼请求。首先,他要求孙某立即交付位于x区的某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其次,陈某主张孙某应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之日止,每日按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此外,陈某还请求孙某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而给予孙某的补偿款,总计126000元。回溯至2020年4月6日,陈某与孙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以3950000元的总价购买涉案房屋,并详细列明了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双方还约定,孙某应于2023年10月28日将房屋交付给陈某。若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交付延误超过3日,孙某需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备注条款规定,自2020年10月起,开发商因延期交房向孙某支付的补偿金归陈某所有。合同签订后,陈某已依约向孙某支付了325万元购房款。然而,自2020年9月11日开发商正式交房以来,孙某至今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陈某。孙某在答辩中提出了几点意见。他首先表示,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愿由法院依法认定。同时,他强调涉案房屋为其唯一住房,因此无法交付给陈某。对于违约金部分,孙某认为约定的每日1000元标准过高,请求法院将其调整为每日100元。此外,孙某确认已收到开发商支付的延期交房补偿款126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因x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置换得到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4套安置房。双方均确认,开发商已于2020年12月18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孙某,但孙某未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从而引发了此次诉讼。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陈某与孙某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且其内容未触及国家效力性及强制性法律之红线,故而依法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有义务恪守合同条款并严格执行。据查,陈某已根据合同之约定,向孙某支付了相应房屋款项。根据合同条款,开发商向出卖人(即孙某)交付房屋钥匙之日,即视为出卖人应将房屋正式移交给买受人(即陈某)之时,双方应同步完成房屋交割手续。若孙某在开发商交房后超过三日仍未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则构成违约,需每日向守约方(即陈某)支付1000元违约金。经双方共同确认,开发商已于2020年12月18日将涉案房屋正式交付给孙某。然而,截至目前,孙某仍未履行向陈某交付房屋的义务。因此,孙某不仅应继续承担向陈某交付房屋的责任,还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在充分考量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应判定孙某按每日200元的标准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同时,陈某主张孙某应向其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因开发商迟延交房而由孙某获得的补偿金共计126000元,此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此依法应予以支持。此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陈某在房屋交割时还需向孙某支付30万元购房款。鉴于双方已确认陈某已提前支付了其中10万元,因此,陈某应在房屋交割时向孙某支付剩余的20万元购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