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所有权归属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陈某请求确认双方于2023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曾要求判令位于某院内正房东数第三间的东半间、第四间、第五间房屋归其所有,对应院落由其使用,后放弃该项请求。陈某主张,合同签订后,其已向梁某支付20000元购房款,并接收了房屋,但双方后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被告梁某承认陈某所述属实,涉案房屋系其分家析产所得,且已收取陈某支付的购房款。经审理、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原为梁某与其已故丈夫陈某1的共同财产,陈某1去世后,梁某通过法定继承获得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情况属实,且陈某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陈某、梁某均系某村村民,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陈某已支付购房款,梁某也已将涉案院落交由陈某使用,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于陈某请求法院确认陈某与梁某于2023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被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