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后房屋漏水纠纷,应当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常某在北京市x区购买刘某的房屋后,发现厨房及卫生间存在严重漏水。常某随即向刘某提出索赔,要求承担维修费用45677元、因漏水产生的额外管理成本2000元(包括选择装修公司、往返路费、高速费、误工费等),以及在维修期间租房产生的租金及服务费12640.18元,总计60317.18元。刘某则回应称,该房屋为上世纪80年代建造的老旧房屋,且在出售前从未发生过漏水现象,质疑常某可能因不合理使用导致漏水。常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法而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各当事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且严格地履行其合同义务。若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就本案而言,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渗漏水问题,鉴于房屋已重新装修,现有现场已无法直接验证渗漏水情况。然而,结合常某提供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陈述,可清晰证实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渗漏水问题。刘某在签署《重要交易信息披露》时确认房屋无漏水情况,作为出卖人,其应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然而,在常某提出渗漏水问题后,刘某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因此,常某要求刘某赔偿因修复渗漏水而产生的费用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修复渗漏水产生的费用损失,本院在审核常某提交的证据后,综合考虑防水项目、市场行情及修复安装的必要性,同时考虑到常某购买的是二手房,对水电改造、厨卫吊顶等费用应有合理预期,这些费用并非因渗漏水必然产生。关于常某因房屋维修所产生的租房损失,尽管刘某应对漏水损失负责,但常某亦有积极止损的义务。由于常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止损的确切时间,结合房屋受损程度、修复的必要性及合理期间等实际情况。至于常某主张的管理成本损失,由于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确实发生,故依法不应对此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