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1日,孙x芹从周x鹤处购买位于xx区xx委x组平房一户。购房时周x鹤告知孙x芹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孙x芹一次性给付周x鹤购房款40,000.00元,由于该房屋尚在出租期,故周x鹤未将房屋交付孙x芹。之后周x鹤周长鹤的奶奶乔x琴与周x鹤就该房屋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确认周x鹤周x鹤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确定周x鹤在该房产继承中的份额,周x鹤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2月23日周x鹤向孙x芹出具欠条,该欠条约定周x鹤每月偿还孙x芹1,700.00元并付月息2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周x鹤至今偿还3,200.00元。2014年6月22日周x鹤丁秀华与孙x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周x鹤以每月工资70%偿还孙x芹购房款,月息2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周x鹤不履行,周x鹤丁x华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丁x华名下汽车作为抵押,法院判给周x鹤的钱(即周x鹤与其祖母乔x琴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由乔x琴给付周x鹤的5800.00元)也用于偿还孙x芹。另查明,在孙x芹孙x芹向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后,南山分局已向孙x芹孙忠芹下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据此,周x鹤周长鹤应偿还孙x芹孙忠芹欠款共计40,000.00元。扣除之前已经偿还的1,200.00元,还应偿还孙x芹38,800.00元。周x鹤丁秀华承担7,986.10元的一般保证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周x鹤周长鹤在不知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与孙x芹孙忠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因继承纠纷导致该房屋无法交付,周x鹤周长鹤为孙x芹孙忠芹出具欠条约定还款金额及还款方式。故本案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周x鹤周长鹤未依照约定偿还孙x芹孙忠芹欠款,孙x芹要求与周x鹤解除该还款协议并要求周x鹤一次性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周x鹤丁秀华与孙x芹签订的还款协议其实质为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的成立不以周x鹤周长鹤签字为必要条件,故周x鹤周长鹤主张该协议没有其签字不应成立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周x鹤丁秀华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三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一款、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