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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中,买方有给付金钱义务,卖方应当协助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x于x系夫妻。2001年8月23日,x与张x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书》,约定张x将坐落于xx街道xx号原化肥厂家属宿舍xx室面积31.80平方米的房屋作价10500元卖给xx的丈夫胡x相。于x宝知情后,同意将房屋出售给x及胡x相。x支付房款后,x于x将房屋腾空交予x居住使用,双方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x丈夫胡x相去世。x与胡x相所生育二子胡x伟、胡x阳,均自愿放弃对讼争房屋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x与张x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x与于x宝系夫妻,其签订协议的行为经房屋所有权人于x宝追认,应视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x已付清房款,x应当协助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x丈夫胡x相逝世后,x二子自愿放弃对讼争房屋的继承,故该房屋属x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