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时卖方死亡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系闵x龙分配所得的动迁安置房。2007年9月10日,闵x龙(甲方)与杨x(乙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名生效后,甲方交付钥匙给乙方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46,959.16元;办证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当天,杨x付清了房款,闵x龙将系争房屋交付杨x使用。之后,闵x龙因病去世。
2011年6月11日,闵x(闵x龙之女,甲方)与杨x(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列明闵x龙已经于2007年9月将系争房屋转让给杨x,由于闵x龙不幸病故,为了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房产证过户之前,必须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手续,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一致商定:一、涉及到闵x龙的父母亲与妻子的放弃继承权的相关手续由甲方处理,继承须闵x一人继承。二、甲方继承权公证办理完后应速办理继承权的过户手续。三、甲方继承权过户完毕后,原乙方与甲方父亲闵x龙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合法有效。甲方应及时无条件的帮助乙方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四、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及继承权的过户费用,乙方愿意全额承担……,乙方支付甲方2万元。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1年7月22日,系争房屋通过办理继承公证,产证核准登记于闵x名下。办理相关继承公证的税费均由王x凤、杨x支付。
2014年8月3日,闵x(甲方)与杨x、王x凤(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款228,159元;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8月3日,双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了争议。
审理中,杨x、王x凤表示自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闵x补偿款2万元,撤回要求闵x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过户的费用由杨x、王x凤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闵x龙与杨x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因闵x龙已经去世,就系争房屋的财产权利义务已经由其继承人闵x继承,系争房屋已登记至闵x名下。杨x、王x凤已按约支付全部房款,系争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闵x也同意将系争房屋过户至杨x、王x凤名下。杨x、王x凤现要求闵x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杨x、王x凤自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闵x补偿款2万元,予以准许。杨x、王x凤申请撤回要求闵x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杨x、王x凤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