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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x、张x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曹×3、曹×2、曹×4、曹×1。2005年3月,曹x死亡。2011年6月7日,张x死亡。诉讼中均称曹x、张x的父母均已先于二人死亡。xxxxx胡同x号院x号楼x层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曹x名下,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屋是曹x、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3月17日,曹x在xxxx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名下的xxxxx胡同x号x号楼房一套,系与张x夫妻共有财产,在我去世后,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小女儿曹×1继承,并指定为曹×1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同日,张x也在xxxx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我丈夫曹x名下的xxxxx胡同x号x号楼房一套,系与我夫妻共有财产,在我去世后,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小女儿曹×1继承,并指定为曹×1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经庭审质证,对这两份公证遗嘱均无异议。诉讼中,均表示曹x、张x没有立过其他公证遗嘱。曹×4称张x曾经写过一份非公证遗嘱,内容是将诉争房屋由曹×4及其女儿孙哲居住,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证明信、户口簿、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xx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本案中,均认可诉争房屋是曹x、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不持异议。曹x、张x均已死亡,该二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诉争房屋留与曹×1继承并指定诉争房屋为曹×1的个人财产。在庭审中均表示对曹x、张x所立的遗嘱无异议,并表示曹x、张x二人没有留下其他的公证遗嘱,故本院按照该二人所立的上述遗嘱处理诉争房屋,基于此,对要求判决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