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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人常年居住后对常年居住房屋不属于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x新、郭x海、郭x才、郭x君、郭x敏系同胞五兄弟姐妹,父亲郭一于2014年2月6日去世,母亲刘x珍于2014年6月24日去世。生前在x村郭一名下有住房两处,分别为正方三间。北三间座落于东西至地、南北至道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乐集建(xx宅)字第xx,该房批建于1991年8月21日。郭x海夫妇于199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便居住此院。南三间座落于东至洪x家、西至臧庆来、南北各至道,宅基地使用证号为xx,该房批建于1988年8月2日,此院落一直由x新、郭x海、郭x才、郭x君、郭x敏父母居住至终身。两位老人分别病逝后,x新、郭x海、郭x才、郭x君、郭x敏对上述六间房产争议较大,意见不一,要求对父亲生前名下六间房产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x新、郭x海、郭x才、郭x君、郭x敏系同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遗留财产均有继承权。但北三间因建成后郭x海夫妻一直居住至今,时间已长达二十年,对该房产后续建设投入较大,当时房产所有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异议。现该房产财产不清,故不能做遗产处理,若有纠纷可另案解决。南三间确系父母生前遗产,五位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