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屋租金不还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徐x继与徐x连系父子关系,徐x继于2010年7月31日因病去世。2012年10月15日,因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徐x连作为徐x继的遗产继承人以其父亲的名义与xx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徐x继购买的位于xx市xx路xx号xx商业楼xx号商铺委托xx公司对外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委托期间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xx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按年计算商铺租赁费。第一年、第二年每年租赁费3957.40元,每月支付329.78元,每月10日前支付,若延期支付,应当视为违约,按月租金每拖延一天支付2%违约金,拖欠一个月后,徐x继有权提出收回商铺。徐x继同意xx公司对商铺进行装修、增扩设备。委托期满,xx公司应将商铺交还徐x继,若双方能达成共识,可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若达不成共识,徐x继有权选择新的物业对外招商,xx公司应将商铺恢复原状,交还徐x继等内容。
2012年10月15日,徐x连亦与xx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徐x连将其购买的位于xx市xx路xx号xx商业楼xx号商铺委托xx公司对外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第一年、第二年每年租赁费5788.22元,每月支付482.35元。其余合同内容与徐x继和xx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一致。
合同签订后,徐xx连将两间商铺租赁给xx公司,并由xx公司统一对外招租使用。至2014年1月29日,xx公司支付了徐x连两间商铺9个月的租金,剩余租金未再支付。另查明,徐x连于2012年12月5日在xx省xx市xx公证处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手续,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确定徐x继生前购买的位于xx市xx路xx号xx商业楼xx号商铺由徐x连一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徐x连与xx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徐x连委托xx公司对外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但从其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来看,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徐x连在徐x继去世后、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之前以徐x继的名义与xx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因公证书确认徐x继另一继承人放弃该商铺的继承权,徐x连对该商铺的所有权经公证得以确认,其以徐x继名义与xx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亦应为有效合同。徐x连将其商铺交付xx公司租赁使用后,xx公司亦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xx公司仅支付了徐xx连所有的2间商铺9个月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租金拖欠一个月后,徐x连有权提出收回商铺,现xx公司拖欠商铺租金已达一年以上,徐x连在本案中要求解除与xx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并将商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xx公司支付了徐x连9个月的商铺租金,至2014年7月21日徐x连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xx公司已拖欠徐x连13个月租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xx公司每月应支付徐x连的租金数额为812.13元(482.35元+329.78元),xx公司累计拖欠租金10557.69元,对于拖欠的租金,xx公司应予支付。由于合同约定延期支付租金,按月份租金每拖延一天支付2%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现徐x连主张xx公司按照欠付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违约金数额经计算为3167.31元。关于舜太公司又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租赁使用,是另一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