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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7年,周x风的父亲周x申购买周x海位于xxxxxx村自建房屋一栋,该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房屋产权执照为00920,土地使用证号为0014707,周x申已将购房款全部付清,周x海将该房屋交付给周x申居住至夫妻双方均去世,且周x海已将该房屋的产权执照和土地使用证交由周x申保管,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周x风的父母李x先和周忠申去世后,周厚风与其兄妹达成协议并合法继承了该房屋。周x风找到周x海要求办理产权过户,周x海不予协助,并否认房屋买卖事实。故周x风要求1、确认周x申与周x海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2、周x海协助周x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周x风父亲周x申与周x海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周x申购买了房屋并将购房款全部付清,周x海接受了购房款,且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周x申居住、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x申与周x海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周x风现已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继承权,周x海应按法律规定协助周x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周x海称未将房屋卖与周x申,但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的事实不能认定,其以此做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