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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祁女士胞弟祁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由瞿某某代书本人签名出具证明及遗嘱各一份,遗嘱记载“遗嘱人将x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产、xx排xx号房产、xx区xx号楼x单元xx层东户共三处房产遗赠给妻子段女士”;证明记载“本人已将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卖给姐姐祁女士,房款姐姐祁女士已付清”。此后祁某某于2011年11月9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段女士通过诉讼已经将遗嘱记载的房产继承。祁女士请求确认证明记载的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段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2011年1月18日祁某某签名出具的证明及遗嘱各一份,是有案外人瞿某某代书,祁某某亲自签名,证明及遗嘱内容明确,是祁某某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段女士已经通过诉讼获得遗嘱记载的权利。从证明记载的内容看,2011年1月18日祁某某签名出具证明时,祁某某已经将本案争议房屋出卖给姐姐祁女士,祁女士也已经将房款支付给祁某某。祁某某和祁女士双方已经就本案争议房屋交易完毕。祁女士已经取得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祁某某应当为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祁某某没有及时为祁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祁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韩女士系祁某某母亲,段女士系祁某某妻子,祁x、祁xx系祁某某的女儿,均是祁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各当事人确认祁某某在xx小区仅有房产一处。证明记载的争议房屋是“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祁女士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是“xx小区x号楼xx号”,因此,本案争议房屋应是xx小区x号楼xx号。

段女士辩称争议房屋从未出让给祁女士,只是祁女士住房紧张,让由祁女士暂时居住。段女士的答辩理由与2011年1月18日祁某某签名出具的证明记载的内容相矛盾。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