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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该房产,确保能够正常上市交易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3日,白x东、被告韩x德(甲方、代理人为韩x彦)和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拥有位于xx区xx南路某号院x号楼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XXX,房屋建筑面积为145.9平方米;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均同意所述房产的总价款为95万元,并包含该房屋所属设施水、电、天然气、暖气,乙方自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整,甲方同意该定金由丙方代收并托管至过户,甲方自本合同签订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由丙方托管;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在过户当日按所申请贷款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首期款,其余价款用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冲抵首期款的同时转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待物业全部顺利交割完毕后,甲方凭买卖双方签字的物业交割清单及有关单据,向丙方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拾伍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审批通过后贰拾伍日内,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双倍赔偿乙方所交付的定金,并承担丙方的全部佣金,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所交定金赔偿给甲方,并承担丙方的全部佣金,若甲乙双方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甲乙双方应协商承担丙方的全部佣金;甲方应保证所出售的房屋的合法性以及确保能正常上市交易,保证该房屋权属真实无异议,且房产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如甲方所售房产已抵押,甲方应向乙、丙方如实说明,乙方如愿意购买,甲、乙双方应明确由哪方负责解押;甲乙共同到郑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乙方负担费用的100%;丙方的佣金由乙方支付总房款的2%;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2013年8月13日,白x东交纳购房佣金1.5万元,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xx方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取后分别出具收据两份,并加盖了该公司财务专用章。

涉案房屋位于xx区xx南路某号院x号楼x号,该房屋系韩x德和葛某某共同所有,葛某某于2010年1月8日死亡,针对本案房产继承问题,葛某某继承人进行公证,xx省xx市xx公证处作出(2013)xx号公证书,死者父母放弃房屋继承权,该房屋由韩x德和子女韩x共同继承。

涉案房屋因涉及继承问题,致使房屋交易时间迟缓,白x东与xx公司工作人员通话表示不愿意继续购买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2013年8月13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共同遵守。白x东购买韩x德所有的位于xxxx南路某号院x号楼x号的房屋,韩x德应确保其对所出售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该房产,确保能够正常上市交易,但合同签订后发现该房屋存在继承问题未解决,虽然韩x德进行了公证,但韩x德在签订合同时未解决产权问题违反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关于“韩x德保证所出售房屋的合法性以及确保能正常上市交易,保证房屋权属真实无争议”以及“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审批通过后2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义务,即便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但公证后房屋共有人为韩x德和韩x,签订合同时出卖人为韩x德,按照合同约定仍不能进行交易,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韩x德违反本合同,应双倍赔偿白x东所交付的定金,并承担被告誉方达公司的全部佣金”,故韩x德应将x东所交付的定金2万元返还给x东,因x东所交付的2万元暂由xx方达公司暂为保管,故该2万元的返还义务xx公司履行,同时韩x德应另行赔偿x东2万元。因韩x德违约,按照约定佣金应由违约方承担,故白x东所交纳的佣金1.5万元,xx公司应予以返还。虽然韩x德辩称x东未积极履行相关义务、x东自愿取消交易等,但因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本身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未厘清产权关系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本身存在过错,故韩x德的辩称不能成立,同时韩x德、xx公司辩称x东知晓办理公证的事宜,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因双方未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补充协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x东知晓公证事宜及x东同意履行合同的意愿,其辩称不予采信。x东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