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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x香与郭x建系夫妻关系。徐x花与王x丰系夫妻关系。徐x花系王x珍、王x云、王x军、王x民母亲,王x珍与林x,王x云与丰x生,王x军与汪x钢,王x民与李x兰均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7日,被告徐x花丈夫王x丰去世。2012年10月9日,李x香与徐x花、王x珍、王x云、王x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xxxxx幢安置房xx室出售给x,转让价格415000元。2013年1月24日,经xxxx区人民法院调解,xxxx小区25幢2单元101室房产份额由徐x花占60%、王x珍、王x云、王x军、王x民各占10%。此后由于王x民、李x兰不协助房产继承过户,再次向法院起诉,同年8月21日法院作出要求王x民、李x兰协助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判决。2013年12月9日,经衢州市房屋登记部门登记,xxxx小区xxx单元xxx室房产,徐x花占60%、王x珍占5%、林x5%、王x云占5%、丰x生占5%、王x军占5%、汪x钢占5%、王x民占5%、李x兰占5%。现徐x花、王x珍、林x、王x云、丰x生、王x军、汪x钢均同意出售该处房产,王x民、李x兰不同意出售并拒绝协助过户,致房屋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徐x花、王x珍、王x云、王x军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现除王x民、李x兰外其他均同意将诉争房产出售,故份额符合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现要求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x民提出其对房屋买卖合同不知情等抗辩意见,认为,王x民与李x兰占有诉争房产10%份额,其是否知情、是否同意出售该诉争房产,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效力,故对王x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