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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售卖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均愿意继续售卖时,应当继续售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8日,刘先生、孙某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在该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该合同约定,孙某以94万元价格将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四合巷x号楼x层x号房产出售给刘先生,该房屋建筑面积64.7平方米,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房字第x**。协议约定刘先生的付款方式为过户当日支付首付款41万元,刘先生向银行贷款53万元。刘先生负担中介费用20680元、贷款手续费300元、权属转移代办费500元、贷款流程担保费3000元、物业交割费200元、网签费50元、评估费、契税等费用,孙某将房间内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床、沙发等物品赠与刘先生,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后,刘先生给付孙某定金2万元。2013年9月9日,刘先生、孙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xx。2013年10月1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向刘先生发出了房屋贷款审批通知书,已经审批通过申请,决定给予刘先生贷款金额为53万元。

2013年10月12日,孙某不幸病逝。刘先生遂起诉孙某的法定继承人和女士(孙某之妻)、孙某甲(孙某之女)、孙某某(孙某之父)、王某(孙某之母),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孙某甲、孙某某均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放弃该房产所涉及遗产;孙某之母王某于2013年11月8日病逝,王某之女孙某琴、孙某英、孙某兰亦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放弃王某上述房产所涉及遗产份额。本院准予刘先生撤回对孙某甲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中,和女士对刘先生起诉事实无异议,同意按照孙某、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继续履行,将房屋出售给刘先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刘先生提供的《房屋定购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孙某收取定金收条、和女士提供的孙某死亡证明、王秀荣死亡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孙静、孙淑英、孙淑琴、孙淑兰、孙士荣等人出具的证明、庭审记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孙某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病逝,孙某的法定继承人孙某甲、孙某某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放弃本案房产继承份额,本院不持异议;孙某先于母亲王病逝,王应继承孙某的遗产份额应当由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现王的法定继承人孙琴、孙英、孙兰、孙荣均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放弃本案涉及房屋遗产继承份额,本院应予确认;综上所述,孙某名下位于四合巷小区x号楼x层x号房产归和女士继承所有,现和女士表示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承继合同权利义务,本院应以确认,刘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房产继承和女士房屋出售价款,但刘先生已支付定金2万元应当冲折抵房价款;和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刘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