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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盐城市xx路8号xx独幢别墅xx号房屋登记在孙xx、朱xx名下。2012年11月28日,钱xx与孙xx、朱x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1份,约定由钱xx购买上述房屋,总价款428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13年3月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颁发新房产证后10天内付清剩余价款。协议同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诉诸协议签订地法院。当日,钱xx向孙xx、朱xx支付定金10万元。后孙为民、朱未按约将房屋变更登记,上述事实,有房产转让协议、收条、房屋登记信息表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xx与孙xx、朱xx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约定,孙为民、朱应于2013年3月8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故钱希祖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孙xx、朱xx主张钱xx付清房款以后才办理过户手续,与双方约定不符,对此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