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引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明与被告赵秀兰及其子张浩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天津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7)BJ-HH-L0000020的《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x区xx楼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55万元,原告李明支付了4500元中介费、5000元定金,并于2017年7月13日支付房款150万元。然而,原告李明在2024年初得知该房屋已被被告赵秀兰第二次出售给他人(王志强)。原告李明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及中介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原告李明与被告赵秀兰及其子张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关于被告赵秀兰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合同应属有效。由于被告赵秀兰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导致原告李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明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李明已按被告赵秀兰指示支付了购房款150万元及中介费4500元。由于被告赵秀兰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中介服务费应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被告赵秀兰应退还原告购房款150.5万元(包括定金5000元)并支付中介费4500元。关于原告李明主张的利息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明主张以50.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明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赵秀兰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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